(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措施及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综合监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措施、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标准;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制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并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一项内容列入普法教育中。
(六)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县属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依法组织实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十)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