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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键词:兴业县劳动局,兴业县人力资源     我要发布新的信息
  • 相关机构: 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电 话:0775-376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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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拟订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提出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实施工资基金管理。

4、负责全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

5、研究制定全县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全县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6、承办县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上报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人员的审核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

7、制订人才流动的规定、组织各类人才流动,培育和指导人才市场,编制人才资源开发,人才流动,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全县人才流动、人才市场管理体制;负责制定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指导性就业措施;综合管理全县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和企业单位干部的异地流动,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8、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福利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具体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委管理的干部工资、津贴、福利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

9、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有关政策的执行,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

10、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11、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12、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3、拟订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管理、协调、指导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区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县内就业的审批和《就业许可证》的核发。

14、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15、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参与评定县级企业劳动模范;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宏观调控全县企业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县直企业的工资总额;编制汇总全县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16、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的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7、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8、拟订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9、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20、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2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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