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本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兴业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兴业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兴业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兴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七)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全县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全县政府外债。负责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本县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本县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的收集利用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